提要:“法律是公正的艺术,法官是正义的化身”,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在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但是当前的法治环境对法官来说并不友好,法官承受着不能承受之“痛”,即遭受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骚扰、威胁、辱骂、侵害,尤其是身处基层的一线法官,虽依法正常履职,但经常夜不能寐、担惊受怕。经过窥探域外法官安全保护经验与对比我国现状做法,发现我国在法官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保护过于原则、局限、笼统,案件质量终身制与安全保护期限不匹配,工作强度与保护力度不平衡等问题,特提出立法给予法官特殊保护,健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处置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等应对建议,希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为新时代的法官履职安全保障谨献绵力。
引 言
作为一名即将在基层法院入额当法官的青年干警,内心充满期待,同时也有一丝担忧,虽然我国在推动建立完善法官履职保护机制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更加实用的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但还是有法官被伤害、被杀害事件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法院人的警惕与担忧:如何才能让“正义之身”即法官不再担惊受怕,拥有足够的安全感?心声:“正义之身”亦是肉躯,需要厚实的“铠甲”保护。
一、现象与实质:“正义之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却缺乏成就感、安全感
现象一:晚上10点过,基层法院办公楼灯火通明,走廊过道很安静,法官们办公桌上堆的案卷摇摇欲坠,法官们还在埋头阅卷、写判决……。问为什么还不回家?法官疲惫无力地回答,案件太多了,再不抓紧就超期了。
实质:当前的基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现象二:小区邻居问某法官的职业,该法官苦笑一声,无奈地随口回答自己是一名保险销售员,邻居瞬间不跟法官搭话了。
实质:当前的基层法官缺乏安全感与自豪感,不敢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职业,担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法官随口说的保险销售员也只是希望别人不继续追问其职业,部分法官在执行完公务后甚至不敢、穿法院制服回家
现象三:基层法官面临威胁、辱骂、侵害,多是隐忍、躲避,常感孤立无援,不知所措。
实质:当前的基层法官安全保护机制不够健全,未实质化运行。
现象四:曝光的侵害法官人身权部分典型恶性事件(表一)
案件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受侵害 方式 | 缘由 | 法官就职单位 |
乌鲁木齐法官韩文江被刺案 | 2003年6月工作时间 | 法院内 | 用匕首猛刺该法官左胸背部 | 不满其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 |
湖南永州法院枪杀案 | 2010年6月1日上班时间 | 法院内 | 枪杀 | 不满其案件执行时间拖延太长 | 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 |
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杀 | 2016年2月26日晚上 | 家中 | 枪击 | 不满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 北京昌平区法院 |
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报复杀害 | 2017年1月非工作时间 | 法官住所一楼 | 持刀入室杀害 | 歹徒因1994年一起离婚案对该法官怀恨在心 | 广西陆川县法院 |
云南省太姚县人民法院法官郑建诗遭刑满释放的案件当事人报复杀害 | 2017年6月6日 | 在寄送法律文书返回法院途中 | 报复杀害 | 遭刑满释放的案件当事人报复杀害 | 云南太姚县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法官田晓被蹲守在法院附近的刑满释放人员持刀刺伤 | 2018年11月22日 | 在距法院约100米处 | 持刀刺伤 | 遭刑满释放人员报复性持刀刺伤 |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 |
实质:从上表可以分析出,1.因法院内部安保措施相对完善,侵害法官的事件更多的是发生在非履职时间与场所;2.受侵害的法官大多来自基层,处于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线与中心;3.受侵害的源头均是对法官审判执行其案件不满意,想要恶意报复,且手段残忍;4.手无寸铁的法官面临侵害时均是以肉身抵挡,面临繁重的案件审判任务,不仅流汗,还流血流泪。因此,基层法官在非履职时间与场所更易遭受人身侵害。
上表只是列举了部分典型恶性侵害法官人身权事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及其家属被辱骂、威胁、跟踪的事件不胜枚举,下面再以S市两级法院法官2019年办案情况、受威胁受侵害情况为例,并访谈部分基层法官对法官安全保护的看法,详述基层法官面临的人身安全隐患与亟需完善的履职安全保障。
现象五:S市两级法院2019年法官办案及受威胁受侵害情况表(表二)
单位 | 法官员额数 | 办结案件量 | 人均办案量 | 受访谈法官数 | 受威胁受侵害总次数 |
S中院 | 30 | 2742 | 91.4 | 15 | 1 |
C区法院 | 39 | 10427 | 267.3 | 15 | 10 |
P县法院 | 26 | 4606 | 177.1 | 15 | 8 |
H市法院 | 38 | 5586 | 147 | 15 | 7 |
D县法院 | 23 | 4307 | 187.2 | 15 | 5 |
A区法院 | 22 | 3701 | 168.2 | 15 | 3 |
合计 | 178 | 31369 | 176.2 | 90 | 34 |
实质:从上表可以分析出, S中院下辖5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案件量占S市法院系统案件91%,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比S中院多一倍,
同样,基层法院法官受威胁受侵害次数比S中院多几倍。因此,基层法官于矛盾的集中风口处,办理的案件量越大,相应的受威胁受侵害的频次就越高。
现象六:S市两级法院法官受访谈情况表(表三)
访谈内容 | 赞成观点人数 | 备注 | |
是 | 否 | ||
是否因办理案件担心自己及家人安全 | 85 | 5 | |
是否遭受过当事人辱骂、威胁、跟踪、侵害等 | 60 | 30 | |
个人面临侵害时能否有效处置与应对 | 3 | 87 | |
是否因遭受辱骂、威胁等考虑过退出法官员额 | 27 | 73 | 近3年已有5名法官退额转任法官助理或行政人员 |
当前的法官安全保护机制是否真正建立 | 85 | 5 |
从对S市两级法院90名法官访谈情况看,多数法官担心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并确实受到过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威胁、辱骂、侵害等,近3年已有5名法官退额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
实质:当前的基层法官履职没有底气,没有安全感。
以上种种迹象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与目标是相悖的,至少说明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法官的司法获得感与安全感明显不足,不得不进一步反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二、对比与反思:我国“正义之身”的“铠甲”不够厚实
(一)窥探域外经验
1.美国2005—2006 年接连发生若干起针对法官及其家属的恶性侵害事件,促使国会迅速通过了《2007年法院安保促进法案》,从法官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建立威胁评估数据库、为法官及其家人在家中提供保卫、健全安保协调机制、加强刑事制裁等九个方面全面改造了美国的法院安保系统。实践证明,该法案实施效果良好,之后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威胁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2.德国主要是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强化法院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法院内部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在法院内部安装安检设备、监视设备、紧急按钮以及为法院配备更多的安全保障人员。德国法院入口的安检非常严格,甚至高于机场的安检标准,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使法官人身伤害案件大幅减少。
3.俄罗斯政府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在承担巨大社会责任和舆论压力时,尊享崇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以及丰厚的经济收入和全面的安全保障,法官安全问题通过国家力量得到终身保障。
4.在韩国,法官是非常受尊敬且竞争最激烈的职业之一。保护法官合法权益最大的后盾是民众,如果法官公正的裁判受到报复,事实一旦被举报、在媒体曝光,民众马上会站出来维护法官利益。
5.法国司法官首先是受保护的直接对象,要避免其受到各种威胁、恐吓或攻击,《法国刑法典》首先就针对司法官的违法犯罪活动做了更为严厉的惩处规定,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妨害司法罪”,第434-8条规定对司法官、陪审员或所有在司法机构中的其他人,还有仲裁员、翻译、专家鉴定人或一方当事人律师进行威胁或者恐吓以影响其履行职责,将被处以3年监禁和45000 欧元的罚金。《司法官条例》中特别规定了司法机构及司法官的地位。其中第11条中明确规定法国刑法和特别法确定的规则就是司法官在履行司法官职能时,不受威胁或同类性质的攻击。在退休金保障之外,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威胁或攻击造成的直接损害。
从列举的部分国家对法官的保护措施,可以总结出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思路:一是对法官个人及其家属信息特别保护;二是健全安保协调机制,强化安保措施;三是法官安全问题通过国家力量得到终身保障;四是完善立法,严惩侵害法官案件。
(二)反思我国现状
我国对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做了相关规定,但职业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当事人恶意投诉、侮辱诽谤、跟踪尾随、人身威胁、暴力殴打等妨碍、报复行为增多,法院机关和办公秩序遭受冲击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工作仍面临困难和挑战。
1.立法保护过于原则、局限、笼统
《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对法官的职业问题进行了规范,专门的《法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关于法官履职安全保障的条款。《刑法》设立了扰乱法庭罪名,但该规定的应用范围局限于法庭内部,对发生在法庭之外的行为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法官遭受非法侵害的地点、时间并不局限于法庭与履职期间,我国法律并没有给法官特别权利和保护,尽管法律对法官履行职务期间受干扰有一定的规定,但大多规定得很原则,缺乏对法官群体的特殊保障措施,导致对职业法官的保障与对普通公民的保障并无太大差别,而且很多都写在纸面上,没有落实到实际的操作之中,依靠单纯的事后制裁作用非常有限。
2.案件质量终身制与安全保护期限不匹配
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改革文件中,主要侧重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⑪。司法改革相关文件对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就是通过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倒逼法官队伍素质,确保裁判质量⑫。虽一线法官感觉“压力山大”,但这样的要求与目标在新时代法治社会中无可厚非,亦可理解。但从另一方面细思司法改革背后的现象,人民日益新增的司法新需求、社会赋予的司法新期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新压力与新责任确实压得一线法官喘不过气,而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尚未在相关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改文件中找到对法官及其亲属安全保护终身制的依据,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以及有退休法官被杀害的实例⑬,很有必要确立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终身制。
3.工作强度与保护力度不平衡
一个法官一年到底办多少案子是极限?围绕这个问题,上海市高院曾做了一个课题,对1000多名法官按照权重、大数据分析,综合了他们的有效工作时间、审判工作时间、非有效工作时间后得出结论,一个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一年最多能办约134件案件⑭。根据S市两级法院2019年法官办案及受威胁受侵害情况表(表二)可以发现,除了S中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相对适宜,其他的5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都高度饱和,突破正常值运转,我国有些地方的基层法官年均结案300-400件,有的甚至高达500-600件,由此可见,案件增长速度快,很多法官超负荷工作,有些办案数已明显超过极限。
虽然中办、国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保护法官履职权益的文件,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发布法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等,有了这么多举措,法官被报复伤害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如蒋庆、马彩云、郑建诗等被当事人残忍杀害,遭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致伤致残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遇到当事人威胁恐吓和言辞侵犯法官,法官或是碍于信访压力,多是和颜悦色,而不是从法律角度厉声制止当事人的进一步行为,其他同事困于自己的办案压力,也很难有效及时的给受困同事施以援手。在法官承受巨大压力办理案件的同时,还要防范与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侵害,这说明当前法官的工作强度与保护力度不平衡。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靠法律人才。没有法律人才,推进法官职业化、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如果法官自身安全无法保证,审理案件过程中还要考虑自身安全问题,必然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法官安全保护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思考与解决的课题。
三、启示与进路:编织厚实的“铠甲”并切实穿在“正义之身”身上
正义女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天平衡量是非,宝剑给予“正义之身”力量砍去邪恶,没有宝剑的天平意味着法的软弱无力,持天平的法官更是不能缺少“铠甲”的保护与宝剑的力量。通过窥探域外经验与反思我国现状,由此对法官安全保护有些许启发性的思考,通过立法给予法官特殊保护、健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处置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等措施,编织起厚实的“铠甲”并切实穿在“正义之身”身上。
(一)立法给予法官特殊保护
1.关于立法形式
一是可以考虑将法官及其家属安全作为《法官法》专门一章进行设置, 在调查研究、反思我国现状和对比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与细化关于法官安全保护的内容,全面升级我国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体系,使《法官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守护法。
二是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制下,无必要再增设新的专门罪名,但是应当特别明确对暴力抗法、报复法官行为的加重处罚条款,加重对危害法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
2.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是从时间、空间及范围全方位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时间跨度上,根据权责统一原则,考虑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的压力与责任,应给予其安全保护终身期限的回应;空间上,因法官受侵害的地点并不局限于法院机关、法庭,更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家里等,对其安全保护空间不应局限于法院机关、法庭;保护范围应延伸至法官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特殊保护,力求为“正义之身”编织厚实的“铠甲”。
二是特别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信息隐私。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信息隐私进行特别保护,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对外公开干警姓名、照片、职务、等级、办公电话和工作邮箱之外的信息,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豁免出示个人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单位地址替代,允许法官将工作地址作为主要居住地。对于泄露、传播不应公开的干警及其近亲属信息,以及偷拍、窃听、散布等方式侵犯干警及其近亲属隐私的,法警部门会同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警告、责令悔过;情节较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商请公安、电信、新闻、网信等主管部门,删除相关信息,避免扩大影响。
三是允许法官配备特殊的安全防护装备,我国基层法官数量最多,而且女法官居多,工作家庭要兼顾,晚上加班到十一二点回家,当她们手无寸铁地到了小区地下室,心里其实是很害怕的,因为地下室是容易发生侵害事件的地方,而且没有呼救的信号,除了强调法官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外,是否可以考虑给法官配备特殊的安全防护装备,如防刺衣、智能防身报警器、电击防身棒等。同时加强对该类防护装备的特殊管控,通过技术设置,只能由法官本人指纹解锁启用,与公安系统联网安装一键报警与定位装置,只要警报声响起,公安第一时间定位并就近出警救援。
(二)健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一是探索同步开展舆情风险评估和侵权风险评估工作。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舆情监控等各环节,一旦发现可能危害法院干警人身安全的,经办人要及时提醒相关庭室、承办人员,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并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是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 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⑮,并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分析研判,制定防范预案,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对接,配合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做好矛盾化解和安全防范。
三是明确法官维权路径。法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认为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法院委员会申请维护合法权益;认为所在法院对本人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有权向上一级委员会提出援助请求。相关法院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必要时可发放维权建议函,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级法院委员会应在本院及下一级法院范围内公布“法官维权热线”及“法官维权信箱”,及时受理法官维权诉求,并根据职能分工分送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处置进展及结果,应及时向投诉法官反馈。
(三)及时处置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
一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处置危害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行事指南。对以暴力手段侵害干警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住所安全的,涉事干警或知情干警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通知法警部门,法警部门应立即到场,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理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是以谩骂侮辱、跟踪尾随、滋事骚扰、恐吓威胁等手段,干扰干警及其近亲属工作生活秩序的,干警所在部门会同法警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安排司法警察先行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加强安保管控。
三是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委员会办公室要持续跟进了解,做好对受侵害干警及其近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结 语
法官履职安全保障是司法改革大格局中的一小块内容,但又是必不可少的,手无寸铁的法官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谈何依法治国,法官承受"特别风险、特别压力"时,应该给予其"特殊待遇、特殊保护"。因为法官只有在拥有满满的成就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前提下,才敢、才愿、才会不畏艰难、勇于担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凝心聚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