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推进和管理,大力推进我市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取得新发展,建设具备遂宁特色的智慧法院,遵照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全省智慧法院建设推进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智慧法院建设流程中的角色包含需求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使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第二条 法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决策机构,各方面的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应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策为准。重大事项报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 智慧法院需求部门为院内所有部门,审管办负责对审判业务的需求进行筛选和审查,需求部门应根据上级法院、同级党政机关及本部门的业务需要,定期向技术室提出需求建议或编制业务需求建议书。
第四条 技术部门根据需求或需求建议书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还需要对应用功能设计和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技术部门上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核,并安排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智慧法院建设需要立项的,经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由采购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六条 技术部门按照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征求需求、采购部门意见后编制智慧法院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法院审批备案。完成上述程序后,交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七条 采购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智慧法院建设项目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技术部门可提供技术咨询,但采购事项须以采购部门最终决策为准。
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及时通知需求部门和技术部门确定的中标商。
第八条 需求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商联系,共同协商确定进场安装调试事宜,并提出主要时间节点。
采购部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后,将项目建设工作交由技术部门负责安装调试等。
需求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和监督部门均有对项目实施过程、进度进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或调整应由四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智慧法院建设项目实施完后进入测试和试用阶段,试用时间由中标商与本院需求部门共同商定。
试用期满后视系统运行情况由中标商申请进行验收。验收由技术部门组织,需求部门、采购部门、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验收前应由需求部门向政治部提交培训申请,由政治部组织涉及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
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责成中标商及时提供解决方案予以解决。符合验收标准的,予以验收。
验收后由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付款。
第十条 验收完成后,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移交。具有普遍性并涉及综合保障的智慧法院建设项目,向院办公室移交;涉及审判业务的,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移交。功能单一的项目,也可直接向需求部门移交,并向办公室或审管办备案。
由办公室或审管办负责智慧法院项目的后期应用推进工作,技术部门负责后期需求收集和软件程序修改等事宜。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部门可要求中标商再次进行培训,直至操作人员完全熟悉智慧法院建设项目的才做应用和基本维护。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我市法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修订完善后印发执行。若与其他管理制度冲突的,按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