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设备管理制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2-09 11:27:5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院信息化设备采购、管理、使用、维护、淘汰的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按照科学管理、规范高效、安全保密、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信息化设备包括三大类:一类是接入本院党政网、互联网、法院内网、财政网的各种设备,即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类是其他弱电系统如电话系统、监控系统等。三类是未接入网络的单个设备,如单机电脑、投影仪等设备。

第三条  信息化设备管理采取行装处集中管理与其他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行装处对服务器、交换机等核心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其他分发到各部门的设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本部门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落实人员、建立帐薄。

第五条  确定由各部门管理的设备发生非自然损耗的损坏或灭失的,应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赔偿,过错程度及赔偿形式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和分发

第六条  信息化设备采购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设备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报行装处汇总。行装处对需采购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等进行核定,经行装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决定,由行装处按相关采购规定进行统一采购。重大采购项目须经本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请院党组决定。

第八条  行装处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应在供应商供货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  日常工作中需采购的信息化设备,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经行装处负责人同意后,由行装处负责采购;费用超出100元的,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行装处负责人、分管行装工作院领导同意后,交由行装处统一安排采购。

第十条  行装处应及时对设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处理,如安装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第十一条  设备原则上按采购分配单分发到各部门使用。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微调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自行保管好相关的驱动及维修卡等技术资料。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

第十三条  分发到各部门的设备由各部门使用和管理,公共区域的设备由确定的使用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人员在院内变动时,普通办公电脑随使用者变动,不再配备新电脑,但岗位专用设备及附属设备留在原部门。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的设备配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及行装处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行装处进行配备。

第十六条  人员离开本院时,应向行装处退还原使用的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并办理退还手续。政治部应依据行装处出具的退还手续办理相应的离职、退休或调离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化设备内部清洁由行装处负责。

第十八条  行装处配合政治部、审管办等部门,对信息化设备进行操作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

 

第四章  设备的维护

第十九条  信息化设备的维护由行装处负责。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一般性故障时,可由使用人报行装处,由行装处安排运维人员现场进行检修,排除故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设备部件维修和耗材更换的,经运维人员提出更换意见,报行装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更换费用超出300元的,需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行装处负责人、分管行装工作院领导同意后,交由行装处进行维修更换。

第二十二条  维护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五章  设备的更新

第二十三条  已达使用年限、性能已明显落后,不能满足现阶段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设备,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分管院领导、行装处负责人、行装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行装处进行更换。

第二十四条  更新设备的,应当由使用人上交原有设备,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淘汰后的设备由行装处登记造册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能够在配置要求较低的地方再利用的进行技术处理后继续使用,不能利用的按保密要求及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