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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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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0:43:28 打印 字号: | |

费杰

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381号上诉人四川欧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林、原审被告费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本案于2022519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