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城:
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694号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上诉人范春城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本案于2022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