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967号上诉人遂宁市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原审被告遂宁红旗连锁有限公司、张建东、张雷、郑艳、邓玉兰、田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本案于2022年9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