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1243号、(2022)川09民终1244号上诉人何琢琰与被上诉人袁晓平、袁秀君、原审第三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本案于2022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