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中南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川09民终1506号上诉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河东新区川职院酒店、遂宁中南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民终1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 734元,减半收取1 867元,由上诉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