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天斌: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957号上诉人罗忠志与被上诉人遂宁荣兴大都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帅晓兰、原审第三人苟天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