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崇举: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1263号上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遂宁市开发区鹏程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李阳烈、陈崇举、余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于2023年10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询问)。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