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静: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948号上诉人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袁斌、郑静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二、追加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袁斌、郑静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执恢5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三、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郑静分别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25431600元、56200000元、56200000元范围内对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袁斌在受让但未足额缴纳51142000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谢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