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莉: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1119号上诉人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兵、陈莉莉、刘碧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王兵、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刘碧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一、王兵、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罚息10,804.30元,合计360,804.3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本息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垫付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王兵、陈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罚息10,804.30元,合计360,804.3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本息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垫付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王兵、陈莉莉、刘碧珍负担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