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2018)川09民终1070号上诉人张莉因与被上诉人李斌、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张莉的诉讼请求;二、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莉车牌号为川JW6977,车辆识别代码为WDCDF2DEXEA346022的梅赛德斯奔驰WDCDFZDE小型越野客车一台;三、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张莉负担1425元,由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斌负担1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张莉负担1425元,由成都天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斌负担14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