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兴、李连明、四川六祥和木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1350号上诉人邓仲磊、陈川、王玖龙、舒利均因与被上诉人蓬溪鑫凯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才兴、李连明、原审第三人四川六祥和木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23)川092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二、王才兴、邓仲磊、陈川、王玖龙、舒利均、李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其中,王才兴为120000元,李连明为96000元,陈川为62333.29元,舒利均、邓仲磊、王玖龙均为65000元)就四川六祥和木门制造有限公司欠付蓬溪鑫凯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09157元、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9 1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125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蓬溪鑫凯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12元,保全费1173元,公告费860元,共计4945元,由王才兴、邓仲磊、陈川、王玖龙、舒利均、李连明负担4800元,由蓬溪鑫凯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邓仲磊、舒利均、王玖龙、陈川负担1600元,由蓬溪鑫凯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