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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自主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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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7 09:29:4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

自主报名公告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马中酒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决定采用竞争选任方式为隆基马中酒店公司破产清算案件选定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破产清算企业:隆基马中酒店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8 000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公司股东二人,其中杨道君认缴出资额6 800万元,持股比例85%,吕运认缴出资额1 200万元,持股比例15%。

据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关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转破报告》记载,该院受理以隆基马中酒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9 259 348.16元、诉讼费201 875元、执行费260 735元。隆基马中酒店公司已查明资产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主干道8西南侧的土地,2023年4月20日,四川嘉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载明该地评估总价为14 470 100元,经安居法院多次拍卖后,流拍价为8 103 256元。

 


二、报名机构条件


 

1.申报机构应为四川省遂宁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编制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不接受个人申报或机构联合申报;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2023年12月27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2023年12月27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2023年12月27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报名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报名中介机构也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②现在担任或者在2023年12月27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报名中介机构未书面说明的,视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三、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7日;

2.报名机构应在报名期限届满前提交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一)及相对应的证件、凭证等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办结的破产案件、在办的破产案件、以往从事管理人工作的表现和审理法院的评价、名册成员工作饱和度、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本案的主要工作及难点及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管理人报酬等;

3.报名材料一式三份,自行密封后采用现场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本院指定专人处(报名时间以提交时间为准)。

 


四、机构确定程序


 

报名截止后,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大于3家(不含本数)时,本院将按照公告条件对报名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采用择优选任的方式确定正选机构、备选机构,并予以公告;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少于3家(含本数)时,则本次公告报名作废,本院另行采用随机方式进行指定。

今后若涉及破产管理人变更时,优先指定备选机构为破产管理人。

 


五、联系方式



遂宁中院民二庭(案情咨询):徐堂富 0825-8192828、陈姚 0825-6194371;

遂宁中院立案庭(报名咨询及资料提交):赵健0825-3139835。

附件一:邀请函回执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7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