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义: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终1410号上诉人船山区易洪林配件经营部因与上诉人浙江金超威能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州快驴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秦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0元,公告费900元(已由船山区易洪林配件经营部先行垫付),由船山区易洪林配件经营部负担5910元,浙江金超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8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