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成天府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2023)川09民再8号原审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成天府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9)川09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即“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远成·鹭栖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远成·鹭栖湖B地块商业街”、“远成·鹭栖湖会议中心地块项目”、“远成·鹭栖湖A地块住宅项目及地下室”)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44,232,943.1元(本项目钢材和混凝土均属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供应,上述结算金额中不含钢材和混凝土部分)。截止目前,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50,241.63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为115,982,701.47元。”“二、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远成快运(上海)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款人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元。现上述承兑汇票大部分已经到期,但不能兑付。各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已支付款项中不含商业承兑汇票,若上述汇票在后期被实际承兑的,则视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款项,在剩余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三、由于本项目钢材、混凝土均属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供应,且双方工程结算金额中不含钢材、混凝土款。遂宁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供应商)、四川盛世兴达商贸有限公司(钢材供应商)所提供的钢材、混凝土款均由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解决,若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解决,导致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或其它相关费用的,则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执行费等。”“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无条件向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到期应付款105,982,701.47元,余款10,000,000元待本项目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后十日内付清。若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应对到期应付未付款项从2020年3月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0%向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六、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做复工准备工作,于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于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不包括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内容)。”“七、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成天府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就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八、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原、被告双方对所涉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均予以谅解,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九、案件受理费825,914元,减半收取计412,9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7,957元,均由遂宁恒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撤销本院(2019)川09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即“五、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远成·鹭栖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远成·鹭栖湖B地块商业街”、“远成·鹭栖湖会议中心地块项目”、“远成·鹭栖湖A地块住宅项目及地下室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中的23165626.98元在远成·鹭栖湖项目B地块商业街、会议中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中的82 817 074.49元在远成·鹭栖湖项目A地块住宅项目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