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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法院 潼南区妇联 安居区法院 安居区妇联 联合召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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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06 09:37:03 打印 字号: | |



妇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肩负的重要职责。3月5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区妇联、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居、潼南两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近年来,安居区妇联、安居区法院、安居区司法局联合组建“莲心”诉讼服务先锋队、女子律师团队,畅通24小时“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做到话有人听、诉有人应、困有人帮。同时,联动潼南区妇联签订“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助力遂潼一体化发展”协议,形成互通共享机制,推进遂潼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深度合作。

潼南区妇联以“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月、法治宣传日等节点为契机,联合潼南区法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二十大精神 千万妇女大学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守护花季·预防性侵”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妇女儿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发布嘉宾、安居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雷杰,发布嘉宾、潼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增祥通报了安居、潼南两地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在提问环节,发布嘉宾、安居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周中琼,发布嘉宾、潼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致余就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并举的具体举措和对于婚姻关系中生育权利的冲突,法律和社会应如何保障女性的权益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彰显了法、理、情的融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重庆市人大代表陈虹霖表示,“这些典型案例也充分折射出两地法院、妇联与其他部门的团结协作和良性互动,为维护安居、潼南两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保障”。

发布会结束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区妇联、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妇联就如何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共建平台、共推服务、共用资源、共商案例、共享数据”等事项召开座谈会。

下一步,四家单位将更加主动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发展大局,进一步密切与社会各界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站作用,从打击刑事犯罪、增强权益保护、优化多元解纷、创新普法宣传等角度,推进两地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创新发展,不断织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网”。


潼南、安居两地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 



法院妇联携手“三重奏”驱散未成年人成长阴霾

重庆潼南法院



基本案情

母亲在出现感情问题后离家出走,女儿小陈随父亲单独生活。父亲对婚姻不满,将负面情绪全部倾泻到小陈身上,经常在小陈面前历数母亲的各种不是。小陈开口反驳,父亲便对其辱骂并威胁不再教管,不再让其上学。小陈恐惧无助,对生活失去信心,学习成绩一落千丈。2023年1月,小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父亲以任何方式骚扰、接触自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闹离婚,父亲以言语威胁、辱骂等形式向未成年的女儿施压,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小陈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该行为构成实施精神侵害的家庭暴力,小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

为缓解小陈的焦虑恐惧,消除心理障碍,法院联系当地妇联,由妇联指派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小陈进行心理疏导,最终缓解了小陈的心理障碍。同时,法院、妇联共同向小陈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令小陈父母到法院、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小陈父母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承诺今后不让家长的负面情绪影响子女。

典型意义

该案系法院、妇联联动,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维护未成年女性权益的典型案例。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父母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子女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辱骂、威胁等行为已让子女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进而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属于精神暴力。该案不仅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未成年人指明了自救路径,而且与妇联建立联动,联合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修复未成年人心灵创伤,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晚年再婚相伴终老

抚恤金争议一次性处理遗孀多分


重庆潼南法院



基本案情

老人夏某于1947年出生,于2015年与周某组建家庭,二人均系再婚。妻子周某年纪稍轻,健康状况稍好,再婚期间,夏某生活起居主要由周某照料。2022年5月,夏某临终治疗期间,夏某的四个子女与周某五人分别支付了医疗费,夏某过世后,五人共同料理了丧事。夏某生前系潼南某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遗属可享有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五人就抚恤金、小额遗产、临终医疗支出、料丧开支、丧葬礼金等款项如何处理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造成家庭关系不睦。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遗属的慰藉,应属死者遗属共有,分配时以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根据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周某是夏某配偶,与夏某共同生活,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酌情多分,其余部分由各子女均等分割,故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抚恤金由周某享有40%,子女各享有15%。为一次性处理纠纷,法院综合该五人本应分享的职工抚恤金,本应分担和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治丧费用,个别子女占有小额遗产,丧葬礼金用于治丧等因素,对各项费用进行品迭,判决抚恤金由周某享有89928.05元、其余子女各享有不等金额。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中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维护再婚丧偶老人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该案涉及逝者遗产、死亡待遇、就医支出、料丧开支、丧葬礼金等多笔款项争议,如“一事一案”分案处理,势必激化矛盾,造成原本不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加难以维系。该案以照顾弱势群体、一次性处理纠纷为原则,融入能动司法理念,将丧偶引发的重组家庭纠纷“一揽子”处理,公正高效,有利于缓和重组家庭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对于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再婚老人的社会风尚也具有积极意义。





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重庆潼南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与范某某(女)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张某某得知范某某已做绝育手术,于是要求范某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范某某拒绝。张某某称当时考虑到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并且范某某承诺愿与其白头偕老,张某某便接受了范某某拒绝生育一事。后来,二人产生矛盾,范某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先后撤诉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张某某认为,范某某多次起诉离婚,不仅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而且拒绝生育导致张某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范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请求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处理,但不能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遂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妇女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在生育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因生育问题产生冲突时,丈夫不得违背妻子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的行使不得以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为代价。本案中,张某某以妻子范某某拒绝为其生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





远嫁女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重庆潼南法院


基本案情

杨家三姐弟,杨甲、杨乙为姐,常年在安徽生活,杨丙为弟,常年在重庆生活。三人为父亲养老送终,在料理父亲丧事中发生矛盾,家庭关系不和。2020年1月,三人母亲去世,弟弟未通知两位姐姐奔丧。2020年3月,两位姐姐返回重庆,发现母亲已经去世安葬。由此,姐弟间矛盾加剧,难以调和。三人父母系合葬,墓碑由弟弟杨丙所立,碑文上有弟弟及其家庭成员姓名,并无两位姐姐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两位姐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弟弟赔礼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弟弟杨丙作为直接赡养母亲的子女,应及时向姐姐报丧。两位姐姐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丙一方。关于墓碑碑文,弟弟并未征求两位姐姐的具体意愿,其上仅有杨丙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亦不符合本地丧葬习俗。因此,法院认定杨丙的行为侵犯了两位姐姐的合法权利,判决杨丙就报丧、碑文事宜向两位姐姐赔礼道歉;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向两位姐姐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典型意义

部分地区传统观念认为,料理父母丧事主要由儿子组织实施,实践中出现了对女儿尤其是远嫁女儿的合法祭奠权利未予以充分保护的情况。本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女儿获得知悉老人去世信息、予以祭奠,并在过世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利,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传递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对女性权益的特别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多部门联动出手相救

撤销监护人资格护“未”成长

四川安居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吴某与邹某共同生育一女邹某甲。2014年6月26日,父亲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母亲吴某于2013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吴某失踪。被申请人吴某失踪后由祖父邹某乙担任邹某甲的监护人至今,现邹某乙因侵害邹某甲的人身权利于2023年3月被公安机关羁押,已丧失监护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邹某乙、吴某作为未成年子女邹某甲的监护人,本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作为祖父的邹某乙却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邹某甲的身心健康、其母亲吴某现已失踪多年不具备抚养条件。申请人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邹某甲具备监护能力和职责,即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邹某乙、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为邹某甲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依法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本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案件中父亲邹某死亡、母亲吴某下落不明均不能担任监护人。而其祖父邹某乙作为其监护人但是侵犯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构成犯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宁市安居区民政部门及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指定了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为其监护人,保障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态度及情怀。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