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企业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困难暂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等证明材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司法救助。
(视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指南1-5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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