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的夏日限定
是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刚刚走出校门的社会“小白”们
是否正面临就业、租房等难题
例如
三方协议能否随意违约?
实习期满用人单位不予转正怎么办?
租房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值此盛夏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推出
《毕业季,请回答》
专题普法栏目
为各位毕业生护航“花路”
三方协议不能随意毁约。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以便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道,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随后,用人单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毕业生们在签订三方协议时
可以设定违约金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避免违约
以案说法
小薛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17年3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薛若违反协议约定或毕业后未到单位报到,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7年5月,小薛因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于是向电器公司提出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于是,电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小薛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小薛认为,单位在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约定违约金并不违法,小薛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只约定小薛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电器公司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另外,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也偏高,因此,法院并不全部支持单位的违约金要求。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作为一般性的民事合同
在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
是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要特别遵循
“公平原则”
“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原则”
各位毕业生应警惕用人单位
单方设定违约金数额
以及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在难以抉择或者协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及时向校方或专业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