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的夏日限定
是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刚刚走出校门的社会“小白”们
是否正面临就业、租房等难题
例如
三方协议能否随意违约?
实习期满用人单位不予转正怎么办?
租房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值此盛夏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推出
《毕业季,请回答》
专题普法栏目
为各位毕业生护航“花路”
首先要明白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实习期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段时期。在实习期内,在校学生可以提前了解、熟悉自己打算从事的职业及毕业后打算就职的单位。此时,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受民法典约束,用人单位与实习生只是普通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随时与实习生解约。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匹配彼此预期和需求的一段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在工作过程中自身体验、感受和评估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这段时间之内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需求和用工预期(录用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毕业季,大多数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公司签订的都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应届毕业生在未拿到毕业证之前
同样可以以就业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
用人单位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
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
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案说法
小李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某营销公司,主要负责客户开发工作。公司告知小李他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告知录用条件。试用期期间,小李曾向部门主管请事假共4天,部门主管在办公软件上予以批准。
2021年6月1日,公司通知小李,因其试用期期间多次请假,且未完成客户开发指标,被确定为“试用期不合格”,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
法律条款
本案中,该营销公司存在两项错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而采取先“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仅约定试用期,这样的试用期不成立。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口头约定试用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试用期约定无效。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化、细化。本案中,公司主张小李在职期间多次请假、未完成客户开发指标属于“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形,但在小李入职时,公司未将上述试用期考核标准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且,对于小李的请假,部门主管已经同意报批,公司事后追究的行为显然不合情理。
劳动法还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
均无变化的情况下
延长试用期的行为
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
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