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的夏日限定
是一年一度的毕业季
刚刚走出校门的社会“小白”们
是否正面临就业、租房等难题
例如
三方协议能否随意违约?
实习期满用人单位不予转正怎么办?
租房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值此盛夏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推出
《毕业季,请回答》
专题普法栏目
为各位毕业生护航“花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由规定可知,房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是应当签书面合同的,但不签也不意味不可以,不签的后果就是当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合同能够为租房者权益提供合法保护
但一些不良中介却在合同上大做文章
比如有些合同除了写明水电等基础费用外
还添加了卫生费、排污费
垃圾处理费、收视费等
且多数未标明具体收费标准
一般中介会在这些莫名其妙的
收费栏目上显示空白
并很自信的告诉你不用管
但是后面他们会以收取这些费用为由
克扣你的押金
最终导致押金分文不退
如遇这种情况
可以收集相关证据
并拨打12315 向工商局投诉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前
因现实因素无法继续租赁
合同的效应又该如何判定呢
请看案例
以案说法
2018年5月5日,江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江某将其名下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租赁给杨某,租赁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租金为每月2500元。2022年1月,杨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再继续租赁该房屋,其向江某提出解约。2022年1月4日,杨某与江某一起到案涉房屋商量退房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杨某将钥匙插在门上后离开。2022年2月11日,杨某给江某发微信,告诉房屋已清空,要求其接收房屋。杨某自2022年1月起便未再付房租,现江某将杨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杨某支付2022年1月-8月的房租共2万元、违约金4000元。
杨某辩称,其已经于2022年1月4日向江某交房,此后未再占有使用房屋,不应承担此后的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在房屋租赁等长期性合同的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后,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受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实现。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但不影响杨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杨某向江某支付2022年1月-2月11日的租金3482元、违约金4000元,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如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所以应届毕业生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应谨慎与房东或中介公司约定租赁期限
否则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方
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