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暨督察工作培训,围绕“筑牢公正廉洁司法防线”主题,重点就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审判质量与责任追究和督察工作实务开展学习,进一步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引导干警筑牢廉洁司法思想防线。
近年来,遂宁中院始终坚持把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放在重要位置,高标准、常态化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三非”工作机制,逐案开展“打官司不找人、不求人”诉讼提示,全面实行“义务告知”“双承诺”入卷制度。院领导带头记录、以上率下,通过“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今年1-7月,全市两级法院干警记录报告“三个规定”情况4547条,有干预过问就记录报告的氛围越渐浓厚。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简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
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
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
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
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
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
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
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
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
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
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
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
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
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一)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
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
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
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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