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赵某某在明知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所负责管理的“双富号”采砂船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镇铜锣村罗坝岛附近非法开采砂石,并将所采得的河沙1637立方米、废石38733立方米,分别以每立方米26元、25元的价格销售给遂宁市某某砂石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1万余元。
02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61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赵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03
典型意义
河道砂石具有稳定河道形态,保持河道畅通,促进植被生长以及促进水生物繁殖等重要功能,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本案中,赵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改变原有水文环境,对河床稳固,防洪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均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司法之力护佑绿水青山,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全面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不仅有效打击故意破坏环境资源和利用环境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对潜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慑,更有力保护涪江流域生态资源环境安全,对营造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