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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水体司法保护主题宣传周 | (二)这条小鱼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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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3 16:28: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6日晚,余某某于禁渔期在船山区唐家乡唐家村涪江水域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查获渔获物圆吻鲴19尾,共19.12公斤。经认定,余某某使用的三重刺网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捕鱼水域为禁捕水域。

检察机关以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就余某某造成的涪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失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铁皮“三板”渔船、三重刺网、手抄网、头灯、自制塑料桶鱼护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宣判后,余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与余某某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由余某某于2024年7月5日前购买适合放流的实际经济价值不低于11 357.28元的本地鱼种,在遂宁涪江犀牛码头进行增殖放流,并接受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典型意义

禁渔期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渔民的长期利益。

本案中,余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掠夺性捕捞方式不仅会直接导致涪江水生生物数量减少,更可能导致改变涪江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功能,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遭”的恶性循坏。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督被告人进行增殖放流,将生态资源损失降到最低。同时,通过余某某现身说法的形式,引导公众增强对涪江的保护意识,对企图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