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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水体司法保护主题宣传周 | (三)非法排污,你行法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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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4 16:29:51 打印 字号: | |



01

案情回顾


射洪市某某垃圾处理公司因填埋场渗滤液无害化处理能力有限,且疫情期间与之合作处理渗滤液的公司未复工,导致该填埋场渗滤液即将溢出。

射洪市某某垃圾处理公司员工李某遂将填埋场中连接调解水池泵和生化池的法兰盘拆下,并指使胡某某在夜间将渗滤液经射洪市涪江五桥下游1.5公里处一明沟,直接排入涪江。经检测,所排废水总铬浓度为2.39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2.9倍。



02

裁判结果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李某、胡某某服判,未提起上诉。



03

典型意义


涪江作为长江的重要支流,流经四川、重庆的多个重要城镇,沿江人口众多,保护好涪江水质是长江上游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垃圾处理公司员工本应是环境的守护者,但其不仅未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反而将渗滤液直排入涪江,成为了环境的破坏者。该偷排行为严重污染了涪江生态环境,更增加了沿江群众饮水安全风险。

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原则,依法追究直接行为人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也警示各类主体在日常经营生产中,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坚持合法经营、守法生产。




 
责任编辑:罗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