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元老”级员工
本还在翘首以盼等涨薪
不成想
等来了降薪通知
每月工资少了将近8000块!
突然被降薪56%
王女士想不通
于是诉至射洪法院
大幅降薪 究竟为何
A公司于2022年1月成立,王女士作为公司第一批员工于2022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管理,同时约定“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2022年王女士工资为11000元/月,2023年工资为14200元/月。2023年2月,王女士被任命为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同年8月,被免去该职,调岗至综合办公室工作,免职调岗未载明原因,薪资未调整。
2024年3月16日,王女士被免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调整薪资,月薪从14200元降为6250元。面对公司的单方面降薪决定,王女士坚决地提出了异议表示不同意,但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向射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委支持王女士的部分诉求。王女士不服,遂诉至射洪市人民法院,主要请求:
1.A公司发放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共计47717.58元;
2.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500元。
滥用管理权 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应遵循必要、合理、正当的原则:
1.有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
2.必须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3.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本案中,A公司将王女士月薪从14200元调整为6250元,此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应由王女士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王女士当日即提出异议,而单位仍单方降薪,应当认定A公司属不当降薪。
公司辩称,王女士工资下降系其卸任女工委副主任导致,但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资构成与担任女工委副主任有直接关系,也没有举证证明将该薪资政策告知王女士。
公司亦提交打卡记录等证据拟证明王女士在职期间多次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但公司并未出具离职通知书等书面手续,同时该辩解意见与王女士在2022年、2023年获得“A公司优秀共产党员”“2023年射洪市人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不符,亦与王女士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表载明的评价情况相悖。
综上,A公司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王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补足王女士未发的工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王女士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共计47717.58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5500元。一审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将近半年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判决作出的第三天,承办法官岳飞鹏就收到来自王女士赠送的锦旗——“良知守护正义 专业捍卫公平”,承办法官备受触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获得感是这个冬天最大的温暖。